内容更新日期:2018-4-26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县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各区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局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设区市城区内执行统一标准;各县保障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目前,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单位:元/月/人

设区市 保 障 标 准

西安 300-360

宝鸡 290-310

咸阳 290-310元

渭南 290-300元

铜川 310元

汉中 300元

安康 295元

商洛 290元

延安 310元

榆林 300元

杨凌 350

四、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所在县、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哪几种情况,不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市低保:

1、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3、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4、家庭人均存款或有价证券总额高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6、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7、半年内购买柜式空调、新式电脑、新式大屏幕彩电的;8、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9、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10、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1、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两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12、有贵重首饰、高档音响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13、日常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等单项支出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的;14、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是什么?

1、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低保申请表》,并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之间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收入证明;(4)需提供的残疾证、结婚证、离婚证、在校学习等其它相关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会同社区(村)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在社区公示后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的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查。初审工作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低保专干进行入户复查,召开三级联席民主评审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公示。复查、审批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县、区民政局批复文件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给新纳入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证》,按“分类管理”的要求注明类别,并协助办理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每次公示有异议,按程序重新进行核实。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七、办理城市低保时,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5、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廉租住房补贴以及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7、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其它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八、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收入计算和已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季度(年度)审核时,应根据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每人)=(义务人家庭总收入-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义务人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30%÷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6、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可分摊的月份计入家庭收入。

7、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九、城市低保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十、什么是“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后,符合下列规定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按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2、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保障金;

3、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对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上述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上或者按全额发放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0—30元保障金;

4、低保对象家庭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危重病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上或者全额发放保障金;

5、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学生每人每月增加10-30元保障金;

6、对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城市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十一、城市低保金如何领取?

城市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到定点银行按月领取低保金。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2: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省政府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目前,省级最低限定保障标准为1600元/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级最低限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本县、区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所在县、区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哪几种情况,不得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3、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5、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7、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其他不能纳入农村低保人员。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低保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户籍迁出但尚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应计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每季度集中受理、审核。

3、县、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每季度集中审批,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

六、办理农村低保时,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 经营性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村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4、转移性收入,指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和偶然所得等;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及享受政府特殊照顾人员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金等;3、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给予的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和实物。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高龄补贴、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基础养老金,生产性补贴、临时性补贴、捐助款物、慰问款物等;4、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七、办理农村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1、工资性收入: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相关证明材料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2、经营性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3、财产性收入:有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按协议(合同、票据)内容计算;不能提供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4、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八、农村低保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对困难群众分档,每档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九、农村低保金如何领取?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农村低保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到定点银行按季度领取低保金。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3: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农村五保供养包含哪些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目前,我省年最低限定标准3200元/人(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并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六、农村五保供养如何办理?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什么情况下,应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4、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八、农村五保供养金如何发放、领取?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在金融机构网点尚未覆盖的地区可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因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领取供养金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代为领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4:陕西省临时救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

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二、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2、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人员。

三、救助对象因哪些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生活类原因。因为收入不稳定,短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的低保边缘家庭;

2、突发类原因。遭遇以下几类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5)城市“三无”人员丧葬费;(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1、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开展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根据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五、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1、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2)收入证明;(3)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将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7天。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并确定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县、区民政局予以书面回复。

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六、临时救助金如何领取?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民政局直接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民政局、乡镇(街办)或者定点银行领取救助金。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5: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群,或者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改善目标人群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

二、医疗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乡低保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

4、市、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方式有哪几种?

城乡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救助、门诊(日常)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3种救助方式:

1、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2)城乡低保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且救助比例不低于5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年救助封顶线;(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以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年救助封顶线;(4)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数额救助。

2、门诊(日常)救助。对患慢性病、常见病门诊治疗、服药的救助对象,给予一定数额门诊(日常)救助。

3、资助参合(参保)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2)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数额资助。

四、医疗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省级不设置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制定,也可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统一制定。各地具体救助标准应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

五、医疗救助如何办理?

1、住院救助办理程序。

(1)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出院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2、门诊(日常)救助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五保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门诊救助卡》或者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救助卡的县、区,救助对象持卡在定点医院(药店)直接消费,发放救助金的地区,救助对象可用救助金门诊治疗、购药。

七、医疗救助金怎样发放?

医疗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直接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民政局、乡镇(街办)或者定点银行领取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