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 |
办理机构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单位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 15:00-18:00) |
联系电话 | 商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2322603,2322986 | 办理时限 | 自收到所需文件之日起60工作日内 |
办理地点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单位 |
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 |
申请条件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许可。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精神,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自2018年12月29日起各级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期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2、依法做好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掌握相关信息。 3、完成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实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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