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
办理机构 |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 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914-2953773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内 |
办理地点 |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2014年10月3日印发 |
申请条件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须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办理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2.户口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5.县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办理流程
申请对象需提交书面申请,本地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申请;持有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申请。镇(办)政府工作人员为申请对象提供《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让其依此提供所需材料。 镇(办)政府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办)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镇(办)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办)政府审批,但应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临时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发放给救助对象。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委托,也可由镇(办)政府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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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