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

办理机构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00-18:00(7-8月 15:00-18:00)
联系电话0914-2333388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设定依据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2013年12月10日印发

申请条件

凡持有商洛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 个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镇办政府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受理:对居民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农村可按月集中审核。(一)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授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以下要求逐一入户调查、进行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

①、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调查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成员、驻居(村)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②、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③、调查人员可以用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以及村(居)民代表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社区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①、宣讲政策。宣讲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②、介绍情况。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③、评议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④、现场投票。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

⑤、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得到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现场公布评议结果。

⑥、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将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抽查、审批

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

抽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20个工作日,且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公示

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常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中个人账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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