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1-12-18 | 浏览:6558次 ]

陕民发〔2011〕2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陕西省民政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实施。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民政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及《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制民政建设,结合全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民政法制建设现状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提速,普法宣传工作得到强化,行政决策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行为逐步规范,执法监督卓有成效,为民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制保障和服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以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管理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被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的民政工作职能对新时期加强法制民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当前,民政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涉及民政业务法规、规章立法滞后,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工作力量相对薄弱,执法力度不大,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各级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认识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将是新时期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紧迫任务和重要使命。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精神,坚持民政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服务,立足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推进以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立法为核心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和法制人才队伍建设,深化民政法制宣传,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为民政工作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

  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15年底,初步实现建设法制民政的“五大目标”,力争上“三个新台阶”。

  ——科学有效,民主参与的立法机制基本形成。创新民政立法机制,建立实际工作者、法制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民政部门与政府法制部门、人大立法机构协调配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主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配套的民政制度体系基本完善。总结实施上位法的经验,大力推进民政工作的地方立法,实现保障民生立法的新突破。总结民政部门开辟新领域,承担新任务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的出台一批规范性文件。

  ——民政行政执法水平显著提高。建立和夯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完善民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通过检查监督规范民政执法行为。

  ——民政工作行政方式由传统型向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现代民政管理方式转变。强化民政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民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树立权责统一,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利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等管理方式,以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事前评估、事后监督等手段推进工作。

  ——基层民政执法力量明显增强,执法环境和执法条件显著改善。抓基层、打基础,在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等问题方面实现新突破,为基层民政执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一个台阶:从现在开始—2011年底,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法制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民政法制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对全省民政法制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出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此为起点,营造全省民政法制建设的大环境。

  第二个台阶:从2012年初—2013年底,向省政府、省人大提交《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出台《陕西省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评估办法》,形成有规模、有系统、有创新的民政制度体系,初步创造陕西法制民政品牌。

  第三个台阶:2014年初-2015年底,达到制度体系完备、法制力量壮大、行政执法有力、民政自身建设加强、人民群众得到实惠的总体目标,使陕西民政法制建设步入全国同行业和全省各部门的先进行列。

  三、重点任务

  (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建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民政制度建设体系。

  1、突出制度建设重点。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重点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管理、社会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深入探索社会领域立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努力在改善和保障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事务管理、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实现理论和制度创新。配合省人大和省法制部门在民政立法项目的起草、论证、调研过程中,坚持公开征集和调研论证相结合,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意见,努力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十二五”期间,重点推进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领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力争2012年完成《陕西省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2013年完成提交《陕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出台《陕西省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评估办法》,2014年完成《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之前完成《陕西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章修订草案工作。

  3、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通过民政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起草等方式,加快建立法制工作者、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案起草模式,拓宽公众参与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合理诉求、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使制度建设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各项民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和反馈机制,注重听取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员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总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准确把握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的时机。

  4、强化制度建设管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坚持“逢文必审”、“有件必备”,所有涉权涉法文件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实施;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依法及时备案、严格审查,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决策。

  1、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2012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全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明确厅(局)党组(支部)会、厅(局)务会的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规则。

  2、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将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重要依据。凡作出决策,必有风险化解处置预案。2012——2013年,用2年时间,先省民政厅,后市民政局,再县(市、区)民政局,由上而下逐级试行推进。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要决策实施后,相关业务部门和负有监督检查的机构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果,按程序及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和完善。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决策的行为以及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公正执法水平。

  1、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的“三定”方案,明确各级民政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做到权随法定,责随权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本部门的正确有效实施,着力提高行政执行力。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越权乱作为,也不能失职不作为。

  2、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及人员,并向社会公开。2013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执法职权和执法岗位设置,将法定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各业务处(科、股)室,明确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目标、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人,做到执法主体明,执法依据明,执法项目明,执法权限明,执法岗位明,执法责任明。

  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1年10月底前,省民政厅、西安市民政局根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裁量权,逐条梳理,细化适用条件和执法幅度,制定规范的裁量标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将之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科学合理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

  (四)加强法制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1、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在2011年底前,对民政部门所有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和其他办事项目进行梳理,公开承诺事项,积极开通网上办理业务,公开办事程序、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办公地点等,及时回复群众的网上咨询。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建立便民服务、交流互动平台、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办事、提出意见和建议。

  2、加强民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及时审查并严格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情况内部通报、警示训诫等制度,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开展经常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和解决民政执法中的问题。

  3、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依法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调解工作,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开展。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和矛盾。各级民政部门充分运用调解办法处理民政行政纠纷与民政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利用大调解工作平台的机制优势,调处养老服务纠纷,依法调处行政区域界限纠纷,推动平安边界建设,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与有关部门一道调解孤儿收养、监护纠纷等。

  3、切实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从现在开始,逐步健全民政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厅(局)长定期接访制度,民政干部定期下基层大排查制度,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推动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系统法律素养和法制精神。

  1、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民政法律法规知识列入各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省、市、县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2次领导干部集体学法,省民政厅每年举办依法行政培训班或研讨班,用4年时间完成对市、县民政部门班子成员、乡镇(街道)的基层民政工作站(所)主要负责人的依法行政轮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2、深化民政法制宣传。在“六五”普法活动中,综合利用立法、普法、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服务环节,全面推进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市、县(区、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以“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民间组织”为主题的民政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民政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宣传民政政策法规。2012年重点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把民政法制建设摆上各级民政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民政法制建设的组织领导,着力解决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问题,力争到2015年底,各市民政局均成立内部法制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费、装备等基本适应工作需要。定期分析研究民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办法,加快民政法制建设步伐。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上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下级民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有序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应着眼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抓住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的重点,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民政法制工作的重视,加快民政立法步伐,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壮大发展民政法制建设组织网络和队伍,配合政府普法机构,加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民政法制建设。

  (三)注重调研。围绕“十二五”重点任务,开展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突出重点、集体攻关、力争多出调研成果;采取长计划与短安排相结合,业务人员与从事法规工作人员相结合,省、市民政机关指导与县、乡基层民政组织实施相结合及先易后难、先分后合、先点后面的推进方式,培养调研工作队伍,提升调研工作质量。围绕“基本实现城乡民政事业统筹发展”、“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提升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服务效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壮大发展社会组织”、“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创新双拥建设”等工作,切实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民政事业全面发展。

  (四)强化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内部法制机构,2011年底前完成量化法制工作标准,纳入民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依法行政的内部考核,完善奖前促后的激励机制,充分运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调动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加大投入。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加大对民政法制工作的投入,重点为立法调研、法制工作人员培训、行政复议、法制宣传等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民政法制机构的办公用房、车辆、通讯、现代化办公用品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民政法制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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