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3 | 浏览:6753次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厅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氛围,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各项决策部署高效率推进、高质量落实,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委、办、局)、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挂职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依规、严守底线,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着眼预防、及时纠错,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尊重实干、激发活力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各处室(委、办、局)、单位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厅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既定改革事项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体制机制创新或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进厅党组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管理民政特定服务对象中,从安全角度考虑,对突发情况采取非常规措施,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防灾减灾救灾等急难险重


  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复杂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承担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中,因上级政策调整、决策变化,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在起草文稿、编发信息、调查研究等方面,因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出现失误或偏差,但经过集体讨论或经上级领导审阅的;


  (十一)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因大胆工作,积极作为,打破不良习惯,触及作风顽疾,出现一定偏差或引发非议和矛盾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容错认定工作由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容错申请、问题核实、认定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 认定容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处室(委、办、局)和单位向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党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厅机关党委存档备案。


  第七条 认定容错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八条 经确定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


  免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确需追究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


    (二)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三)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四)对出现问题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反映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在容错纠错过程中,要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和个人的解释和说明,保证程序合法,处理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机关党委商办公室、人事处、驻厅纪检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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