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更新日期:2018-4-26

民政业务办理程序

一、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城镇困难居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入户调查,并通过“社区评议小组”评议后上报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 县(区)民政局对同意纳入城市低保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寄送“不予批准城市低保通知书”。 以上审批程序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 → 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 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

三、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 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到未开展即时结算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出院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相关票据以及县(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 → 县(区)民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并张榜公示 → 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到已开展即时结算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施“一站式”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据,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五、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一些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

六、社会团体登记程序

社会团体申请 →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 发起人或单位填写相关表格 →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发起人或筹备组织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代表人,并提交相关材料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提交的所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 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同意成立批准文件;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 发证 → 备案(社会团体30日内办理刻制印章、开设账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 →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办人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有效材料并经确认签字后,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所报材料审查(民办学校在5日内完成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60日内完成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 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登记的,发给《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要延期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并在延期内完成审查决定 → 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证 → 审查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布公告。

八、基金会审批程序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登记机关审查(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决定) → 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刻制印章、领证,公告登记等事项→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核发登记证书 → 收集基金会登记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后完整归档。

九、受灾民房申报审批程序

灾民自愿申请 → 村民小组初评后提名 → 灾民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 村民委员会审查,张榜公布后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十、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程序

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 省民政厅审核 → 向申请市民政局下发《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 市民政局凭《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到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经省民政厅批准后动用当地省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后补办有关手续)→ 省救灾募捐办公室接到《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后完成救灾物资的发运工作,并填写《救灾物资出库单》 → 接收单位进行救灾物资清点和验收,省救灾募捐办公室进行台帐核减 → 救灾物资到达后,接收单位向省救灾募捐办公室填写《接收救灾物资回执单》。

十一、省级烈士纪念建筑设施保护单位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申请 → 县人民政府审查 → 市人民政府审查 → 省民政厅审核 → 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 → 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 市民政局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逐级退回申请人) → 省民政厅审核批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逐级退回申请人) → 发证。

十三、抚恤变更办理程序

1、跨县迁移:个人提出申请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 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 变更。

2、跨省(地区)迁移:个人提出申请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 市民政局审查 → 省民政厅审核批准 → 变更。

十四、革命烈士审批程序

1、因战死亡

遗属提出申请 → 县民政局审查 → 县人民政府批准。

2、因公死亡

遗属提出申请 → 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审查 → 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审查 → 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代省政府审核) → 国家民政部批准(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的)。

十五、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审批程序

申办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 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审查材料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 合格的,发给准予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港澳台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十六、福利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 填写审批表格 → 县级民政部门初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受理凭证(5个工作日内)→ 市级民政部门复审(5个工作日内) → 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 做出同意资格认定或者不予资格认定的决定(在接到复审意见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书面答复。

十七、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 省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 → 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程序

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申请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救助站进行核实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予以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 实施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 安置返乡。

十九、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 收养登记机关审核相关材料 → 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 → 符合条件的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电子信息录入并核查 → 备份当事人有关证明材料 → 收养。

二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程序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省级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计划 → 省级安置部门按照计划通知各部队移交组提供审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 集中进行审定 → 省级安置部门将审定合格人员数据报民政部。

二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进陕条件

1、凡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2、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3、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西安市安置,团级的可到地级市安置。

二十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程序

由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省级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计划 → 省级安置部门根据下达计划通知各部队移交组提供移交人员名单,据此向各市下达当年分解移交安置计划 → 部队据此计划派员到省安置办开具《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民政部门联系移交事宜 → 县(区、市)安置部门或军干所录入接收数据库,并将离退休干部接收“三联单”上报至省级安置部门汇总后报民政部 → 次年与总政治部二次核定无误后列入财政拨款基数。

二十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工作程序

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当年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计划 → 各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按省厅计划组织实施 → 各县(区、市)民政局、计划局、财政局执行当年所属项目的建设任务 → 建设任务完成后,上报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年度计划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内容 → 逐级验收合格后,上报省厅存档,备案。

二十六、陕西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

厅机关局、处、室起草拟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 → 厅政策法规处依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文件审查应当在5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与审查原则和标准一致的,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进入下一个程序;与审查原则和标准有矛盾的,厅政策法规处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建议起草局、处、室进行完善修改(厅政策法规处与起草局、处、室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告分管厅领导予以裁定)→ 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后,提交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厅长签署发布,并及时在省民政厅网站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起草局、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及电子文本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十七、革命老区的划定

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提出意见→ 省民政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厅区划地名处调研考察,提出意见报厅务会研究 → 省民政厅下达批复。

二十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程序

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提出意见 → 厅区划地名处根据省政府批示,调研考察,提出意见报厅务会研究 → 省民政厅向省政府呈报审查意见,上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 省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乡、镇级行政区划调整程序

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提出意见 → 厅区划地名处调研考察,提出意见报厅务会研究 → 省民政厅下达批复 → 办理结果报告省政府,通告各有关部门。

三十、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地级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省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审核 → 省民政厅批转区划地名处审理 → 厅区划地名处按照办文内容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写出审理报告,由省政府审批的代省政府起草批复(代拟稿),报厅务会研究 → 根据厅务会研究意见,省民政厅正式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三十一、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流程

国务院民政部统一部署本年度省级界线联检工作任务→ 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政厅(局)部门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 →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联检实施方案下发各毗邻市(县)民政部门,抄送市(县)政府,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 毗邻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成立联检工作组实地联检 → 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政厅(局)共同验收联检成果资料,并代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起草联检报告 → 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联合上报联检报告至国务院,并抄报民政部。

三十二、民政特有工种工人升等级、技师考核评聘程序

厅人事处部署年度考核评聘工作 → 公布申报条件、考核工种、考核内容成绩评定、考试时间等相关内容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组织考试 → 省工考办按比例和考试成绩进行审批、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