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更新日期:2018-4-26

民间组织

1.什么是民间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我国管理民间组织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的说,就是一手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地完善、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一手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民间组织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这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权。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民间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请求权。民间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民间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

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我国实行怎样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6.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7.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8.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9.民间组织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由哪个部门审批?

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共产党组织审批。因为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担负着对民间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而且担负着人事管理的职责,与民间组织的联系比较紧密,因而应当承担所主管的民间组织建立党的组织的工作。

10.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社会团体

11.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12.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13.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14.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5.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6.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17.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华”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18.《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包括哪些登记事项?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正本、副本两种,主要载明以下登记事项:

(1)名称;

(2)住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6)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的法人凭证,不允许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9.社会团体应当怎样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

社会团体获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申请刻制印章。具体手续是: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或介绍信,说明刻制印章的种类及名称,并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之后,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印章的手续,并且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发。

(3)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登记管理机关到由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严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摊点刻制。

20.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当怎样处罚?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为了掩盖其要达到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某种目的,企图利用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企图通过成立社会团体这样的合法组织牟取个人私利,或者因为根本不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而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比如有的没有法定数目的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会员数量、住所条件不符合规定等等,发起人通过伪造文件的形式欺骗登记管理机关;有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但在申请成立时隐瞒事实骗取登记;有的隐瞒事实骗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等等。

这种所谓的“社会团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民事义务,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而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权威性,纯属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这样的情况一经发现,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21.对社会团体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是怎样规定的?

(1)印章所刻的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载的名称。所刻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2)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3)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4)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5)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即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2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能否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01年7月30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3.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

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是保证社会团体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必要物质条件。

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其他合法收入。

24.怎样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团体可以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实体机构和营利性实体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25.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精神,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两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26.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是筹集经费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财力、物力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有利于发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公共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各社会团体之间存在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捐赠人、资助人也存在着捐赠、资助的意愿不同,因此,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不得违背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这有利于捐赠、资助活动的规范有序的开展,避免乱拉资金、无序竞争等混乱现象。更重要的一点,是接受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条件,以确保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27.对不依法筹备或登记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或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非法社会团体应当怎样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对于未经登记,尚未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包括正在筹备的),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对于被撤销登记、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仍然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不准进行活动,并且没收非法财产。如果非法社会团体的活动触犯了刑律,经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8.对社会团体的费用开支有何规定?

(1)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会员个人承担;单位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社会团体从预算外收入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2)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应如数入账,主要用于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3)各项开支标准应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

(4)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5)开展科技咨询等服务项目的合法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6)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和代开发票。

29.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社会团体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30.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的社会团体法人的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他既有权代表社会团体法人行使权利,也有责任代表社会团体法人履行义务。按照法律上不能搞双重代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样,有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既能够保证所在社会团体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又可以避免损害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的利益。

3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为了有利于政社分开,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2.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33.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什么规定?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资方面,执行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9个:

(1)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制。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4)事业单位的工人工资分为两大类,即技术工人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

(5)改革奖励制度,对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6)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主要有正常升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津贴水平等四种途径。

(7)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8)按照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历,分别实行见习工资或初期工资待遇。

(9)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规定。

在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待遇、退职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及职业病待遇、病伤假待遇、残疾抚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丧葬待遇等。关于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待遇方面的具体规定很多,有国务院颁发的专门条例、办法,也有部门发布的文件规章。

34.社会团体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如果某一社会团体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很容易与当地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不利于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覆盖面广,也不便于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管理。所以,社会团体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例如,活动地域在西安市的西安市××协会,不得设立西安市××协会雁塔区分会。

35.对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意见的时效性。

36.社会团体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37.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的经费,以及接受的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为了弄清财务管理的真实情况,弄清法定代表人的功过是非,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审计,是非常必要的。《审计法》根据不同的审计监督主体,将审计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种形式。政府审计,是指以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为代表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者行业内部组织的审计人员在内部范围内进行的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机构如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 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这里所说的“组织”,可以理解为根据社会团体资产来源的不同情况,选择上述三种审计形式中的一种比较适合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那么,由谁来“组织”呢?那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38.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9.社会团体的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都属于领导职务;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则不包括在内。

40.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所谓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指社会团体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制度。社会团体是一种组织比较松散的民间机构,其会员是通过开展学术报告、年会等活动来加强联系和沟通的。而这些活动的开展,也能反映出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章程和宗旨的情况。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可以使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活动如何开展给予具体的指导,使活动减少失误,避免偏差,取得更满意的效果。另一方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也是对社会团体加强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更及时地了解社会团体活动的内容,掌握其活动的方向。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不定期联系,便于经常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作。因此,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团体管理的水平。

41.社会团体的哪些活动属于重大活动?

社会团体举行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都属于重大活动。

42.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经过哪些程序?

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先进行反复调查和论证,经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最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3.社会团体能否接受挂靠公司?

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和接受其他经济组织挂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接收或挂靠公司,是本来不属于社会团体直接办的公司,挂靠到社会团体下面,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的管理只是收取管理费。

这种做法弊病很多,一是社会团体对所挂靠的公司缺乏整体的了解,难以管理;二是违背了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目的;三是难以保证实体的经营范围与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相一致。同时,社会团体作为这类公司的主管部门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社会团体及其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都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44.登记管理机关以什么方式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经审查准予注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5.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哪些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46.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7.社会团体秘书长行使哪些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48.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间,规定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社会团体要以民主的方式、科学的态度,全面地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并写出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个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初审阶段。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报告,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该社会团体可以继续开展活动,或者应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文件,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个阶段,5月31日之后,是正式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查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认真研究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更要掌握社会团体的第一手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结论,即“合格”或者“不合格”;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以继续活动,对不合格的提出某种处罚意见。完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最后时限,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

民办非企业单位

4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于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是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实施登记与管理的一个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有对民办非企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50.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省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社会公益等行(事)业中。

5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几种形式,其成立条件分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形式。

(1)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53.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哪些程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有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根据规定提交的材料、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受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件和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54.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即: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